C&S 新闻消息
C&S 新闻消息 No.47
- Date2023/09/27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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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是否属于‘记载制作方法的发明物品’的权利范围的方法
- 对‘防止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内容的解释
- 下半年,专利审判将发生这样的变化
- 韩国企业通过增加海外专利申请寻求出口突破口
- 进军美国、日本的企业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最快可在3个月内获得专利
- C&S消息
- 判断是否属于‘记载制作方法的发明物品’的权利范围的方法 _辨理士 金南起
大法院2021.01.28宣告2020候11059判决]
1. 摘要
‘记载制作方法的发明物品(Product by Process Claim,以下简称“PbP权利要求”)是指权利范围整体记载了物品的同时包含了其制造方法的记载。使物品的发明的目标多样化,并使技术构想创作的表现手段多样化的宗旨下,承认PbP权利要求的记载。除了承认PbP权利要求之外,还对PbP权利要求的解释进行了各种讨论。
下面将介绍最近有关PbP权利要求的权利范围的惯例的解释。
2. 对PbP权利要求的解释1
(1) 理论
对于PbP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两种解释理论。
1)同一性理论(Product identity theory)
如果物品具有同一性,则与所记载的制造方法不同的其他方法生产的物品也都包括在发明的构成中的见解。
2)限定理论(Process limitation theory)
鉴于专利申请范围的技术构成应根据专利申请范围中的记载进行解释,应该以按照记载的制造方法制造的物品来限定发明的技术构成的见解。
(2) 判例
通过大法院2015.01.22宣告2011候927全员会议裁决,确立了判断PbP权利要求的专利条件时以同一性理论为解释标准。
...在判断记载制作方法的发明物品的专利条件时,不应理解为将其技术构成限制在制造方法本身上,而是应理解为根据专利申请范围所有记载(包括制造方法的记载)而具有特定的结构或性质的物品,从而商讨其与申请前已知的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 |
此外, 随后在援引了2011候927判决的后续判决—大法院2015.02.12宣告2013候1726判决中,明示了在解释权利范围时PbP权利要求的解释标准也相同。
2011候927判决以后,韩国在判断专利条件和解释权利范围时,都采取同一性理论立场而不考虑真性PbP或假性PbP 。2
3.大法院2021.01.28宣告2020候11059判决
(1) 案件概述
案件为针对涉案专利的消极性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上诉审判,此案权利要求1的发明及说明书的记载如下。
[权利要求 1] 一种通过直接压片制造的3片剂,其特征在于,含有相当于累积粒径分布中最大粒径的90%的,粒径(d90)为500μm以下的有效成分聚普瑞锌。 [说明书相关记载] [0007] 本发明片剂的有效成分聚普瑞锌具有上述粒径范围时,溶出速率和生物利用度不仅十分优选,而且令人惊讶的是,它在储存稳定性、易于大量产生等方面也显示出十分优选的效果。 [0019] 此外,当根据本发明中构成聚普瑞锌片剂的成分压片制备片剂时,不会出现混合不均匀或流动性差等问题,制作约10,000片(优选为50,000片,更优选为100,000片)的片剂时不会出现粘接等由大量生产导致的问题。 [0021] 本发明不仅在储存和流通过程中具有优异的稳定性,而且易于大量生产,而且提供与溶出速率、生物利用度等不同的配方(即颗粒配方)一样优良的含聚普瑞锌片剂的配方。 |
案件的确定目标物品涉及“以d90小于30μm的聚普瑞锌作为主要成分,用湿法制粒法制作的片剂”。
(2) 判示内容
关于PbP权利要求的权利范围的解释,涉案判决表示:“在判断是否属于记载制作方在判断是否属于记载制作方法的发明物品的权利范围的方法时,不应理解为将其技术构成限制在制造方法本身上,而是应理解为根据专利申请范围所有记载(包括制造方法的记载)而具有特定的结构或性质的物品”,并基于上述法理,此案权利要求1的发明和确认涉案物品在包含有一定比例和大小的聚普瑞锌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此案权利要求1的发明是由直接压片法制作的具有特定结构和性质的片剂,而确认涉案物品是由湿法制粒法制作的具有特定结构和性质的片剂,因此,判定为文献侵害和均等侵害不成立。4
4.结语和参考
通过目标判决,韩国大法院不仅对PbP权利要求的专利要求做出了判断,而且在权利范围解释中提出了基于同一性理论的统一标准。即,根据制造方法限定物品的结构或性质解释专利条件和权利范围。因此,在准备申请专利时,如果包含有PbP权利要求应考虑物品的结构或性质是否由制造方法限定。
此外,对于PbP权利要求,由于国外的判断不尽相同,因此对此进行了简要的整理,其中存在下列差异,据此在申请海外专利时需要考虑各国的情况。下表总结了主要国家对PbP权利要求的解释 。5
区分 | 判断专利要求 | 判断权利范围 |
EU | 同一性理论 | 同一性理论 |
JP | 同一性理论 | 同一性理论 |
US | 同一性理论 | 限定理论 |
然而,关于PbP权利要求,仍然存在对物品的结构或性质的限定标准的模糊性问题,以及国际上提出了互相不同的标准的问题。
1 笔者摘要出了专利法学会的2021年10大专利判例研讨会中对于“‘方法界定产物’是否属于权利范围的判断方法”的部分讨论。
2‘真性PbP权利要求’是指,由于在申请时存在不可能或难以根据结构或特性直接限定物品的情况,因此根据制造方法限定物品的权利要求;“假性PbP权利要求”是指即使不存在这种情况,也仍根据制造方法的记载限定物品的权利要求。
3 制备片剂的方法包括直接压片(直接压片法)和湿法制粒(湿法制粒法)。直接压片法是将粉末直接压缩压片的方法,而湿法制粒法是先制成颗粒之后与赋形剂混合以压片的方法。
4 特别地,此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为克服驳回理由,提交了修改案和意见书。在上述意见书中,此案专利发明主张了通过直接压片法制造片剂时的技术特征的事实。
5 笔者总结了专利法学会于2021年十大专利判例研讨会中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制作方法记载的发明物品’的权利范围的方法”的部分讨论内容。
- 对‘防止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内容的解释 _律师/辨理士 李政远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3年3月28日公布,并预计于2023年9月29日执行。修订法新的规定了在他人商品标志等不正当使用例外条款和创意窃取行为的禁止申请时效。下面将探讨修订法的主要内容。
1. 新设针对不正当目的使用他人商品标志的行为的例外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1项及2项规定,使用与韩国国内广泛认可的与他人商品•营业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品•营业标志而使与他人商品•营业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对于在他人商品•营业标志被广泛认可之前,已经善意的使用相同或相似标志的使用者的标志使用行为是否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存在争议。对此,大法院此前一贯维持其立场,认为除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这种情况为例外情况,不然善意的先前使用者的行为也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大法院,2004.3.25.宣告2002达9011判决)。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确保上述善意的先前使用者不遭受意外的损失,新设了对于商品•营业主体的混淆行为的例外。
从具体内容来看,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他人商品标志或营业标志在韩国国内被广泛认可之前,没有不正当的使用目的而继续使用与他人商品标志或营业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的情况”、以及“作为符合此类情况的继承人,没有不正当的使用目的而继续使用的情况”,均不包括在商品•营业主体的混淆行为。因此,适用例外规定的善意的先前使用者及其继承人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也被认可其例外。
另一方面,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考虑到由于上述例外的适用而导致存在多个适用相同•相似标志的主体时,普通消费者可能会遭受意想不到的损失,因此新设了一项误认•混淆防止请求权。即,韩国国内广为人知的,商品或营业标志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善意的先前使用者作出必要的标识以防止来源的误认或混淆行为。
2. 新设针对创意窃取的禁止申请权的时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7项将“在商业提案、投标、公募等商业谈判或交易过程中,将包含有经济价值的他人的技术或商业上的创意的信息,以违反其提供目的,而不正当地用于自身或第三方的商业利益获取,或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为创意窃取行为。并且,创意窃取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窃取行为人对象申请禁止令和赔偿损失。
但是,在“创意窃取行为”的补救措施中,对禁止请求权没有单独的时效规定,因此被解释为事实上其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地无限地提出禁止请求。这与《民法》规定的对非法行为的赔偿损失申请权从知晓损失及加害者之日起3年内或从非法行为之日起10年内适用的失效时效相比存在公平性问题,并存在损失法律稳定性的争议。
因此,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设了对创意窃取行为的禁止请求权的规定,规定了经过“自得知商业利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得知窃取创意的行为之日起 3年内”或“自窃取创意的行为起10年内”仍不行使该权利时,结束时效的内容。
3. 结语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善意的先前使用者继续使用他人商品•营业标志的行为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从而防止了善意的先前使用者遭受意外损失。同时,保有韩国国内广为人知的商品或营业标志的权利人可以对善意的先前使用者行使误认•混淆防止请求权的办法,保护自身的商品•营业标志。此修订法的内容被认为是可以协调善意的先前使用者与商品•营业标志的权利人措施。
此外,由于新设了对创意窃取行为的禁止申请权的时效,因此,在实务中应该要注意创意窃取行为的受害者应该要避免因错过失效而无法请求禁止的情况,并在合适的时机行使权力行为。
- 下半年,专利审判将发生这样的变
韩国专利厅表示,随着《审决事务裁处规定》等训令修正案于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将引入“审决日预告制”。
此前,在通知审决案件审理结束的审决终结通知书中不会记载确切的审决日,导致审判当事人收到审理终结通知书后仍需要等待审决(最长至20日),给审判当事人带来了不便。为了消除这一缺点,在审理终结通知时改进了审判程序并将同时告知审决日。
※(变更前)只通知审理终结→(变更后)通知审理终结+通知审决日 审理 → 通知审理进展(通知审理受审后提交最终文件的期限) |
韩国专利厅表示,为了迅速、公正地解决专利纠纷,将继续从国民的角度出发寻找必要的制度改善项目并加以解决 。
资料来源:韩国专利厅报道资料(2023-07-02)
- 韩国企业通过增加海外专利申请寻求出口突破口
随着中美霸权之争带来的全球不确定性的增加,今年上半年韩国国内专利申请量创下约10.7万件的记录,比往年同期增长了4.1%。此外,为抢占新市场的海外专利申请同比增长25.5%,体现了韩国企s业为了转危机为转机的努力。
<2023年上半年韩国国内专利申请约10.7万件,半导体等主力产业领域申请量增加>
专利厅表示,2023年上半年受理的韩国国内专利申请总数为10.7万件,比往年同期增长了4.1%。
区分 | 2019.06 | 2020.06 | 2021.06 | 2022.06 | 2023.06 |
专利(件) | 97,279 | 99,331 | 106,657 | 103,437 | 107,693(▲4.1%) |
按技术分类来看,增长以半导体(4,406件,▲16.2%),数字通信信息传输(3651件,▲18.9%),机电/能源二次电池制造(5581件,▲6.1%)等出口主力产业为主,电子商务中介交易(4689件,▼6.1%),运输电动车控制调整(2889件,▼7.8%),有机精密化学化妆品制造(1865件,▼7.0%)等领域下降。
这可以看作是韩国企业将全球供应链重组过程视为危机为转机,以半导体、通信等尖端产业领域为中心,制定周密的专利战略的结果。
<2023年上半年韩国企业的海外专利申请同比增长25.5%>
韩国企业向美国、中国等海外主要国家申请的专利数量(以颁发优先权证明为准)逐年稳步增长,2023年上半年为29,271件,比往年同期增长了25.5%。
区分 | 2021.06 | 2022.06 | 2023.06 |
专利(件) | 19,313 | 23,322(▲20.8%) | 29,271(▲25.5%) |
这可以分析为随着韩国专利申请目标国从原来的以美国、中国为中心扩大到印度、越南等第三国,韩国的出口目标国也呈现出与专利申请相同的方向变化。
韩国专利厅表示,为了积极支持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稳定的活动,需要根据海外当地情况加强各种支持政策。
资料来源:韩国专利厅报道资料(2023-07-16)
- 进军美国、日本的企业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最快可在3个月内获得专利
专利厅表示,从今年8月1日起,在与美国、日本的合作下,申请“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时实施了各审查阶段的处理时间设置为平均3个月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改善政策”。
此前,如果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进行优先审查,则在4个月以内首次发送审查通知,但这一期限被管理为提前至3个月内。此外,对于规定还做出了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的下次审查通知的期限也被管理为3个月以内。未来,在韩国、美国、日本申请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的申请人预计最快在优先审查决定后三个月内即可授权专利。
为了提高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申请审查时间的可预测性,五大知识产权局(IP5)之间进行了讨论,去年美国、日本实施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改善政策”,将各审查阶段的处理期限设定在3个月以内。韩国专利厅也于去年6月在韩•美知识产权领域强化合作协议(MOU)签署后,决定积极参与这一政策并在互惠基础上提供同等服务。
专利厅就此次改善政策表示:向进入韩国的外国企业准确提供授权专利的预计期限以给予信任,并预期其将同样适用于在美国和日本提交申请的韩国公司。
资料来源:韩国专利厅报道资料(2023-07-30)
C&S 消息
- 安成洙合伙人辨理事获得美国律师资格证
专利法人C&S安成洙合伙人辨理事通过海外派遣获得美国伊利诺伊州律师资格证书后重返工作岗位。安成洙辨理事毕业于首尔国立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美国南加州大学主修法律。目前,在专利法人C&S中,基于对机械领域拥有卓越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国内外客户代理各种案件。
- 聘请辨理士
专利法人C&S聘请电子和机械领域的辨理事,进一步加强了业务能力。今后,我们将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为专业服务作出进一步努力。
姓名 | 所属 | 履历 |
杨美 | 电子1部 | 第40期辨理事 毕业于延世大学化工与电子工程专业 曾就职于Yumi专利法人 曾就职于法务法人世宗 曾就职于Songyoung-Hanmir专利事务所 曾就职于PAX专利事务所 |
权亨俊 | 机电融合部 | 第54期辨理事 毕业于高丽大学机械工程系 曾就职于International专利法律事务所 曾就职于Y.P.LEE & MOOK专利法律事务所 曾就职于JIDAM专利法律事务所 |
金英智 | 电子1部 | 第55期辨理事 毕业于仁荷大学新材料工程系 曾就职于LEE & KWON法律专利事务所 曾就职于法务法人(有限)世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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