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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 新闻消息

      C&S 新闻消息 No.48
      • Date2023/12/28 14:47
      • Hit 4,235

      • 化合物晶体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 2024年4月预实施的《商标法》修正案
      • 二次电池、半导体等国家核心技术专利申请量平均飙升13.6%
      • 韩国医学影像分析AI技术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67.1%,全球排名第二
      • 原创热门产品的“设计复制”变得更困难
      • C&S消息

      化合物晶体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_辨理士 黃宇澤

      [大法院2023.03.13宣告2019候11800判决]
      1. 摘要
      一般地,根据参数值的分析值特定的化合物的晶体结构为权利要求的发明称为“晶体型发明”。特定物质中其构成相同但在晶格(晶体的基本单位)中结构不同的晶体被称为多晶型物(polymorph)。即使是纯粹的化合物,如果晶体结构不同,那么溶解度、熔点、吸水性等物理性质也会不同,因此在医药品等各个领域开展了对化合物的多晶型物的研究。特别是在制造医药品时,晶体结构不一样时也没有改变有效成分的化学结构,因此生物体内的药理活性相同但物理性质却不同,进而对生物利用率或者安全性产生等影响,因此在制造药品时找到最适合预期用途的物理性质的晶体型十分重要。

      一直以来对于此种类晶体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存在各种争议,大法院最近对晶体型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做出了更具体的裁决,因此可能会增加未来晶体型发明授权的可能性,下面将介绍最近的大法院的判例。

      2. 国外的晶体型发明的专利要求概述
      (A) 美国
      许多情况下仅通过限制晶体型的参数值的差异授权晶体型发明。过去驳回时主要会因为新颖性被驳回,但最近因为创造性而被驳回的案例在增多。据了解,美国专利厅(USPTO)不会考虑晶体型的效果来判断创造性。
      (B) 欧洲
      欧洲专利厅(EPO)将晶体型发明视为参数发明。在限制参数值的晶体型时,如果其参数值不是能表现其晶体型的可靠参数,则视其为与公知的晶体型相同而不承认其新颖性,并且仅因为请求保护的晶体型是未被公知的,并且难以预测请求保护的晶体型的存在的理由不承认其创造性。此外,将多晶型物的效果视为需解决的课题并以此为基础来判断创造性。
      (C)日本
      日本专利厅(JPO)认为探讨医药化合物(对比对象发明)中的多晶型物的存在是通常做法,或者认为其无法给多晶型物带来意想不到的显着效果,以此为由驳回对公知化合物的晶体型的发明的专利授权。

      3.晶体型发明的法院判例趋向
      迄今为止,大法院表示,对于晶体型发明而言,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与现有发明中公开的化合物在效果上有质的不同效果,或者即使没有质的差异但也在数量上存在显着的差异的情况下,不会否认其创造性(大法院,2011.7.14.宣告2010候2865判决,专利法院2008.3.26.宣告2007许3981判决,专利法院2009.6.2.宣告2008许3858判决,专利厅审查标准)。

      上述的大法院的判决与欧洲专利厅和日本类似,即使此前没有人能获得特定化合物的晶体型,但令人惊讶地即使某人得到新的晶体型而缺乏制备方法的独特性和卓越效果的客观证明,可以认为对于制备新的晶体型的技术上具有学术价值,但被认为不足以授予专利,这样的判决一直持续至最近(原审判决:专利法院2019.10.4.宣判2019许1377判决)。

      4.大法院2023.03.13.宣告2019候11800判决 
      1. 案件概述
      本案的申请发明(申请号:第10-2012-7000526号)是名称为“晶体”的发明。 

      [权利要求 1]
      粉末X射线衍射图中至少在衍射角2θ: 9.4度、9.8度、17.2度及19.4度处显示出衍射峰 2- {4- [Ν-(5,6-二苯基吡嗪-2-基)-Ν-异丙基氨基]丁氧基}-Ν-(甲基磺酰基)乙酰胺(以下称为“赛乐西帕”)的Ⅰ型晶体。
      [权利要求 4]
      治疗糖尿病性神经病变等症状的治疗剂,其含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晶体作为有效成分。

       

      专利厅、专利审判院和专利法院都适用了“现有的晶体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从而判定本案申请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大法院最近裁定并承认其创造性。
      2. 判示内容
      (1)构成的困难性 
      原审判决与现有的大法院的判决相似,认定“本案申请发明的化合物A的Ⅰ型晶体与现有发明中公开的化合物和化学结构相同,而且对于医药化合物的制剂设计进行多晶型物的存在的探讨是通常的,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仅凭上述差异就判断晶体型发明对应的本案权利要求1在构成上具有在困难性。

      [大法院判断]
      然而,最近大法院在承认需要考虑晶体型发明技术开发的特殊性的同时,指出虽然多晶体筛选是通常进行的实验,但通过此能否容易达到晶体型发明的特定晶体型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因此,不能仅凭上述特殊性断言晶体型发明的构成的困难性被否认,在判断晶体型发明的构成的困难性时,需要综合考虑晶体型发明的技术意义、独特效果、制造方法、无法预测的有利效果等因素,以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地从现有发明中推导出晶体型发明的构成,由此,大法院针对晶体型发明的构成的困难性具体地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 判示了对于晶体型发明等属于医药化合物领域的发明,仅由构成很难预测效果,因此在确定构成的困难性时有必要考虑发明的效果,与现有发明相比发明的效果显著时,可以成为推导构成的困难性的有力依据(2022.3.31.宣告2018候10923判决)。
      大法院的上述判决是与一般发明的创造性的评估方法相似的方法,在比较了本案权利要求1的发明与现有发明的构成后,判断其在构成方面具有困难性从而承认了本案权利要求1的发明的创造性。

      (2)效果的卓越性
      [原审判决]
      原审判决不承认颗粒直径的差异(14.7%)为显著差异,并且以说明书中未记载申请人主张的“由于优异的过滤性和干燥性而缩短制造时间的效果,以及在制造药品过程中通过抑制原药的散射来确保高度的安全性的效果”进行了驳回,并认为导出各自对于残留溶剂浓度的效果和在再结晶过程中去除杂质的效果都达到数量上的显著的水平这一推论是不充分的。
      [大法院判决]
      然而,最高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认为,由于该申请发明的详细说明中记载的颗粒直径、残留溶剂浓度、杂质去除效果以及稳定性效果与现有发明存在差异,因此承认了效果的显著性。

      5. 结语和参考
      一直以来关于晶体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一直存在争议。 医药行业和研究机构一直指责法院未能充分认识到晶体型发明的技术困难性的现实,过于苛刻地将判断焦点纯粹地放在制备方法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效果是否卓越上,从而妨碍晶体型发明的技术发展。
      然而,最高法院在上述判决中通过适用晶体型发明的研究现实性和一般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对技术的困难性和效果的显著性进行了判断,所以未来晶体型发明的专利授权可能会更加容易,而专利无效的标准也有可能会大幅上升,因此,申请人和专利事务所可能需要充分利用大法院的上述判决,更好地撰写专利说明书。


      参考资料)
      1. 专利法院 2019.10.04.宣告2019许1377驳回决定(特)判决
      2. 大法院 2023.03.13.宣告2019허11800 判决
      3. 刘永善部长法官,“医药发明的各类型专利要件的比较与分析”,专利法院研究会资料,专利法院(2014.02.),第16~22页
      4.《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第四版》,专利法院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会,朴英师(2019.01.14),第268~267页


      2024年4月预实施的《商标法》修正案 _律师/辨理士 李政远

      《商标法》修正案于2023年10月6日通过国会本会议,并预计将于2024年4月生效。修正案包括引入商标共存同意制度等10余项其他修正事项。以下将详细介绍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 在共存同意下可以授权与先授权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商标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与先授权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不能授权为商标。目前,被驳回授权的商标中,约40%与先授权商标相同或相似,其中约82%是中小企业和小企业主提交的申请。对此,对于是否需要改进该制度以鼓励中小企业和小企业主稳定使用商标,提高申请人的便利的争议不断。
      修正后的《商标法》规定,先授权商标权人及先申请人同意时,可以授权与先授权(或先申请)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后申请商标(修正后的《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7项款及第35条第6款)。此外,为了扩大适用范围,即使在修正法生效之前已经提交的商标,在生效时还未确定是否授权的案件也可以追溯适用。
      然而,对于通过共存同意授权的商标也新增了取消审判的请求事由,即该商标被用于不正当竞争目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时,可以取消该商标的授权。新增的商标取消事由的取消审判申请的排除期限规定为3年。另外,根据新增的取消事由被取消的商标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判决生效后3年内无法提交再申请。
      商标共存同意制度被引入后,有望在先授权商标权人的同意下可以授权并继续使用预使用的商标,从而为中小企业和小企业主提供更加稳定的商标使用环境。此外,由于先授权商标权人事先同意使用相似商标,因此也有望可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商标纷争。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商标法》修正引入的商标共存同意制度是一种“保留型共存同意”,因此要注意即使得到了商标权人的同意,如果先授权(或先申请)商标与后申请商标在商标及指定商品上都完全相同时,无法得到商标授权。

      2. 扩大授权费返还对象
      在存续期限届满前缴纳更新授权费或者分期缴纳授权费并缴纳了第二次授权费,但在存续期限届满前商标权消灭时,根据现行商标法,授权费不予退还。但是,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预缴的授权费应当予以退还,从而改善了不合理的授权费缴纳制度。

      3.自动认证变更申请的优先权
      变更申请是指在保持申请内容同一性的情况下,将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间及指定产品追加授权申请的申请格式改为一般商标申请的制度。修正法涵盖了在原申请中主张优先权、申请时特例主张或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这些内容将在变更申请时被自动认证的内容。

      4.国际商标的分案认定
      现行法规定国际商标只有在名义变更的情况下才能承认分案。然而,修正法改变了这一制度,即使在没有名义变更的情况下,也承认国际商标授权申请和国际授权基本商标权的分案。这是韩国国内法对2019年修正的马德里议定书规则(第27条第2款)的修正事项作出的反映。


      二次电池、半导体等国家核心技术专利申请量平均飙升13.6% 

      在中美争夺技术霸权导致全球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今年上半年专利总体申请总量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1%, 与此同时,在二次电池、半导体等主要国家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增长了整个专利申请的逾3倍,达到了13.6%。

      在所有技术领域中,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二次电池领域相比去年同期(1~6月)增加了890件,达到8,660件,呈现出11.5%的高增长率。半导体领域相比去年同期增加了881件,达到6,580件,增长率为15.5%。数字通信领域相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72件,达到5,110件,增长率为15.1%。

      <国家核心技术应用现状>

      WIPO35个技术领域

      申请数量

      去年同比增长率

      2022.6

      2023.6

      电机/能源(二次电池)

      7,770

      8,660

      ▲11.5%

      半导体

      5,699

      6,580

      ▲15.5%

      数字通信

      4,438

      5,110

      ▲15.1%

      合计

      17,907

      20,350

      ▲13.6%

      据分析,这些主要的国家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增加是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韩国企业为了确保在关键领域如二次电池、半导体等引领未来的国家尖端技术领域占主导地位,加速取得了专利权的结果。

      韩国专利厅表示,尽管经济不确定性增加,但韩国企业今年上半年以国家核心技术领域为中心的专利申请的增长是非常积极的。

      资料来源:韩国专利厅报道资料(2023-09-17)


      韩国医学影像分析AI技术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67.1%,全球排名第二 

      在过去的10年中,全球应用人工智能(AI)进行医学影像分析技术的专利申请急剧增加,而韩国国籍的申请年均增长67%,呈现出全球第二的增长势头。

      专利厅对IP5(主要国家专利厅)提交的医学影像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的全球专利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2011年仅为58件的申请量在过去的10年间(2011年~2020年)以年均54.7%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已经达到了2,946件。特别是在最近5年(2016年~2020年)内,年均增长率为70.9%,呈现出专利申请的加速趋势。

      就申请人的国籍而言,韩国的申请以67.1%的年均增长率位居世界第二,而中国的年均增长率最高,为86.8%。
      韩国专利厅表示,通过这次分析发现医学影像分析人工智能(AI)技术的专利壁垒并不高,这对韩国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资料来源:韩国专利厅报道资料(2023-10-03)


      原创热门产品的“设计复制”变得更困难

      韩国专利厅扩大了“相关设计”可以申请的时间,从1年延长至3年,这使得未来更难以复制热门产品的设计。此外,《外观设计保护法》将于12月21日开始实施,其放宽对本人设计权的优先权要求等来保护外观设计权人的权利。

                   [修订目标制度]
      1. 延长可申请相关外观设计的期限(1年→3年)
      对于本人与现有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不会因违反《外观设计保护法》第33条和第46条(违反新颖性和注意先申请)而被拒绝,从而可以授权的制度
      2. 扩大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主张的适用范围 
      在申请前已经被公开的外观设计可能会以不具有新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为由被拒绝授权,但对于已公开不到12个月的本人的外观设计可以例外授权。
      3. 放宽优先权主张要件
      如果外观设计在甲国先行提交,并且在6个月内在乙国提交了相同的外观设计,则该外观设计将被视为按照在甲国的申请日申请该外观设计的制度。

      专利厅表示,此次修订有望通过延长相关外观设计的申请期限来保护企业的固有外观设计,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和增强竞争力,并通过扩大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范围和改进要求优先权的程序规定,从而与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一致,并加强对合法权利人的保护 。

      此次修订详情刊登于2023年6月28日出版的第46期《C&S新闻消息》。

      资料来源:韩国专利厅报道资料(2023-11-29)


      C&S 消息

      • 专利法人C&S开设大田事务所

      2023年10月10日,专利法人C&S在大田设立了C&S分公司。大田事务所的负责人是姜亨锡辩理士,他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20多年的经验并取得了杰出的成就。姜亨锡辩理士作为聚合物、有机化合物和二次电池方面的专家,曾就职于研究所、韩国专利厅以及其他专利事务所,并被韩国专利厅选为优秀审查员和智能审查员。大田事务所专注于国家R&D项目,负责申请忠清地区的化学领域客户的申请业务。C&S将通过扩建的大田事务所提供更先进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 聘请辨理士

      专利法人C&S聘请电子和机械领域的辩理士,进一步加强了业务能力。今后,我们将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为专业服务作出进一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