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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 新闻消息

      C&S 新闻消息 No.51
      • Date2024/09/30 17:06
      • Hit 56

      • 根据许可等被规定为存续期间延长的对象发明的‘新物质(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的化学结构为新的物质)’的含义 [大法院2024.7.25.宣告2021候11070]
      • 根据法律修订强化对技术窃取的制裁
      • 韩国主导自然灾害预防的智能型物联网(AIoT)技术
      • 2023年韩国国内企业的美国专利诉讼为107件,同比增长3.9%
      • 去年韩国国内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转为上升趋势
      • C&S消息

      根据许可等被规定为存续期间延长的对象发明的‘新物质(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的化学结构为新的物质)’的含义[大法院2024.7.25.宣告2021候11070]
      辨理士 黃宇澤
      辨理士 郑壽暻

      1. 绪论
      为了实施药品等发明,必须根据《药事法》等获得许可等,但专利权人在获得此许可的过程中会面临无法实施专利发明的不利。为了弥补这些不利并保护·鼓励药品等的发明,《专利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对于因《药事法》等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获得许可的发明,设立延长与专利发明无法实施的时间相当的专利权的存续期间的制度。但是,《专利法》第89条第1款以及《旧专利法施行令》第7条第1款*并没有对于‘具有药效的活性部分’的定义或包含的具体范围进行规定。

      本寄稿文的原则是将法令中使用的没有明确规定的术语的定义或包含的具体范围的‘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忠实的解释为通常意义,同时介绍综合考虑相关法令的整体体系以及宗旨·目的,该条款规定形式和内容等并解释的大法院的判决。

      2. 焦点事项
      综合考虑到本案实施令条款以及规定形式和内容、相关药事法令等,本案实施令条款中‘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是指‘医药品的有效成分中具有活性的同时通过内在的药理作用体现医药品品种许可上的功效·效果的部分’。另外,也存在其本身不具有活性的部分与现有品种许可的医药品的‘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相结合进而影响医药品的功效·效果的程度的情况。

      作为本案权利要求(以下,‘本案医药品’)的有效成分的聚乙二醇干扰素β-1a,是一种通过聚乙二醇(PEG)与干扰素β-1a共价结合而进行聚乙二醇化(PEGylation)的医药品的发明。原告(专利权人)针对本案权利要求提出了存续期间延长注册申请,但专利厅审查员和专利审判院认为,存在以干扰素β-1a为有效成分的已获准医药品,并且本案的医药品的体现治疗效果的活性部分为干扰素β-1a,其与已获准医药品相同,因此以不属于新物质为由作出了驳回存续期间延长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并且驳回了原告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

      专利法院则认为‘本案药品中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是聚乙二醇化干扰素β-1a,即使考虑到以干扰素β-1a作为活性部分的已获准医药品,结合在所述干扰素β-1a的聚乙二醇作为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的化学结构,也属于新的新物质’,由此撤销了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审理决定。 

      即,专利审判院和专利法院对于将‘不具有活性的部分’结合到现有品种许可的医药品的‘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时,对于其结合物整体是否属于本案实施令条款中所指的“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3. 大法院2021候11070判决的判示事项
      1)大法院对本案施行令条款中定义的新物质(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的化学结构的新的物质)进行了解释之后,区分了体现本案施行令条款的规定形式和内容的‘有效成分’和‘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那么即使其本身不具有活性的部分与‘体现药效的有效部分’结合进而影响了医药品的功效·效果的程度,也不能将其结合物整体视为本案施行令条款中所定义的‘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此外,即使考虑到专利权存续期间延长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为了影响现有的品种许可的医药品的公知活性部分所产生的功效·效果的程度,其本身不具有活性的部分加入到公知的活性部分的医药品发明也难以被视为是专利权存续期间延长注册申请的对象的发明。

      2)根据上述法理解释,大法院认定本案医药品的有效成分中具有体内活性的同时根据内在药理作用而体现出复发性、多发性硬化症的治疗效果的部分是干扰素β-1a**聚乙二醇与干扰素β-1a结合的部分只不过是不具有体内活性或上述治疗效果,并且通过干扰素β-1a部分在血液中的长时间滞留或降低对干扰素β-1a的蛋白质受体的结合力等从而影响干扰素β-1a的活性程度,因此,本案的医药品的有效成分中‘体现药效的活性成分’是干扰素β-1a,即使聚乙二醇部分与作为‘体现药效的活性成分’的干扰素β-1a结合形成了聚乙二醇化干扰素β-1a,不能将作为结合物整体的聚乙二醇化干扰素β-1a视为本案实施令条款所指的‘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且本案医药品中作为‘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的干扰素β-1a部分被视为与已获准医药品中作为‘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的干扰素β-1a具有相同的三维化学结构,因此推翻并发回了与之不同判断的原审。

      4. 启示
      上述大法院的判决阐明了《专利法》上关于医药品专利的存续期间延长注册申请的‘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的含义。特别是在结合不具有活性的部分的情况下,明确了其组合物整体不能被视为‘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并提出了医药品存续期间延长注册申请的标准。

      这将有望对医药品专利政策和制药行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从事专利申请工作的辨理士应熟悉上述大法院判例,从而执行专利申请业务的同时向委托人制药企业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制药企业从专利申请阶段就可以慎重地制定专利管理策略,并为各种情况做好准备,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为了实现专利发明,根据《药事法》第31条第2、3款以及第42条第1款,规定已获得品种许可的医药品[新物质(是指体现药效的活性部分的化学结构为新的物质。以下与本条相同)作为有效成分制造的医药品,限于最初获得品种许可的医药品]的发明。
      **已获准医药品的活性成分干扰素β-1a作为蛋白质药物物质在体内具有活性,通过调节异常免疫作用对复发性、多发性硬化症具有治疗作用。


      根据法律修订强化对技术窃取的制裁
      律师/辨理士 李政远

      自2024年8月2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对窃取专利权人和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技术时提高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尤其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对于故意侵害的损害赔偿额扩大到了最高五倍。在本期简报中将探讨修订后的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1. 上调惩罚性赔偿限额
      根据《专利法》第128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款,故意侵犯专利权、商业秘密或创意时, 法院可以在承认的损失金额的5倍以内确定赔偿金额。这将现有的惩罚性赔偿限额从3倍提高至了5倍, 因此对于故意窃取技术的行为将可能实施更高级别的制裁。

      即使是技术保护最为积极的美国,也仅承认最高三倍的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两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只有中国和韩国允许五倍的惩罚赔偿。在韩国,相比于开发技术以持有专利或商业秘密,抄袭技术更有利可图的意识被普遍化,导致许多受害企业即使赢了诉讼也不能获得足够的赔偿等从而放弃诉讼的情况较多等恶循环持续,但通过这些措施有望改变企业对技术保护的认识。

      2. 引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改命令制度
      根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以及第20条第1款第1号的2,专利厅厅长可以直接下达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改命令。此前,专利厅厅长可以进行行政调查及整改建议,但由于其缺乏强制力,因此一直被指责为没有实效性。因此,修订法引入了整改命令制度,其包含了使专利厅厅长可以命令停止违反行为、去除或修改标识等、防止以后再次发生等内容,并且对于不遵守整改命令的人,可以公告违反行为的内容等,或最高处以2000万韩元的罚款。

      此外,该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为了减轻技术窃取受害者的证据收集负担,受害者可以要求查阅·复制专利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行政调查相关资料,并且根据该法第14条第7款,为保护发送的行政调查记录中包含的商业秘密,法院可以限制记录的查阅范围和查阅者等。

      现行制度有望改善专利厅厅长在技术窃取行为上措施的强制力不足的缺陷,使得在政府层面上能够更有效地应对。

      3. 增加对法人的处罚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和第19条第2款上调了对法人的法定刑,使其最高罚款可达对个人施加的罚款上限的3倍,并将对法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诉时效从5年延长至10年。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第5款规定,在刑事程序中也可以没收造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或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物品,从而为中止侵权行为提供了除民事程序以外的手段。

      此前,对法人的法定刑与对个人的法定刑相同,因此在法人层面的大规模技术窃取的处罚力度较弱。并且,受害者只能通过民事程序的禁止侵害诉讼来中止侵权行为。然而,修订法预计将有效阻止法人层面的技术窃取行为,并使得处罚可以更加严格。

      4. 未来展望与课题
      此次法律修订为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诸多制度性变化。这些变化被认为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突破性举措。企业将瞩目此次变化,更加注意不要无端使用或窃取其他公司的技术,同时重新审视自身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


      韩国主导自然灾害预防的智能型物联网(AIoT)技术
      随着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也在急速增加,通过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AI)技术的融合来预防灾害的技术受到了瞩目。

      韩国专利厅对IP5申请的全球基于AIoT的灾害预防专利进行了分析,发现使用结合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AI)技术的智能型物联网(AIoT)来预防洪水等灾害的技术申请在过去10年(2012~2021年)间年均增长了19.5%。

      基于AIoT的自然灾害预防技术是一种收集卫星数据、气象数据、IoT传感器数据等的大数据,并通过AI学习来预测受灾情况,从而提供基于位置信息提供避难路线的技术。

      从灾害类型来看,地质灾害领域的申请数量最多为51.4%,其次依次为风水灾害领域(23.9%)、气象灾害领域(17.0%)以及海洋灾害领域(7.7%)。

      专利厅表示,尽管因气候变化导致的自然灾害日益增多,但通过AIoT技术的自然灾害预防技术的发展将有望对预防和减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出贡献。

      资料来源:韩国知识产权厅报道资料(2024-06-21)


      2023年韩国国内企业的美国专利诉讼为107件,同比增长3.9%

      去年,在美国韩国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的专利诉讼为107件,同比增长3.9%。

      专利厅分析,由于韩国国内中小·中坚企业面对外国企业积极行使专利权,因此中小·中坚企业针对外国企业的专利诉讼从2022年的28件增加到了2023年的34件,其中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多于被诉案件。

      相反地,针对大企业的专利诉讼从2022年的75件减少到2023年的73件。

      从行业领域来看,韩国国内企业的美国专利诉讼继2022之后2023年仍然主要集中发生在计算机·通信·半导体等电子·电气领域。去年,电子·电气领域的专利诉讼在整体107件专利诉讼中为85起,占79.4%。

      去年韩国企业相关的107件美国专利诉讼中,仅有23件(21.5%)是由韩国国内企业提起的诉讼, 韩国国内企业的应对诉讼占绝大多数,为84件(78.5%)。

      资料来源:韩国知识产权厅报道资料(2024-06-28)


      去年韩国国内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转为上升趋势

      去年,韩国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件数在2022年小幅下降后再次转为上升趋势。

      专利申请同比增长2.4%,其中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增长9.1%,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分别增长7.6%和3.9%。相比之下,商标和外观设计分别下降了1.5%和2.3%,继2022年之后2023年也呈现出了下降趋势。这被解释为与2023年创业减少的行业有关的商标申请减少。 

      在知识产权注册方面,尽管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注册量较去年有所下降,但商标注册量增加了28.6%,使得国内知识产权注册再次回升。

      国际专利申请(PCT)方面,除了韩国、法国和荷兰外,大多数国家的申请量都呈下降趋势,但韩国的申请量同比增长了1.2%,为世界第四(与去年相同)。

      资料来源:专利新闻(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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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辨理士

      专利法人C&S聘请新的辩理士,进一步加强了机械、电子、材料领域的业务能力。今后,我们将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为专业服务作出进一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