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 新闻消息
C&S 新闻消息 No.52
- Date2024/12/2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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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脱模台的间隔件’的创造性判断案例[大法院 2024.10.8.宣告2021候11216判决]
奢侈品改造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专利法院2024.10.28.宣告2023那11283判决]
韩国的LG,绿色低碳专利申请位居全球第一
实现大中小企业共赢的“商标共存同意制度”
韩国专利申请量相对GDP和人口排名世界第一
C&S消息
关于‘用于脱模台的间隔件’的创造性判断案例
[大法院 2024.10.8.宣告2021候11216判决]
辨理士 黃宇澤
辨理士 安性秀
1. 绪论
在专利无效的审判或诉讼中,主要争议是专利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因此,提出了关于专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的各种法理。
典型的创造性判断标准有:(1)根据技术领域的差异,现有技术的结合是否存在技术难度(大法院2012.10.25宣告2012候2067判决)和(2)由多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权利要求作为基于特有问题的解决原理而有机结合的整体,是否具有构成难度和特有的效果(大法院2007.9.6宣告2005候3277判决),以及(3)现有技术文献中是否提出可以实现专利发明的暗示和动机等,或者参照申请该专利发明时的技术水平、技术常识、相关技术领域的基本课题、发展趋势、相关行业的需求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地实现与其类似的组合(大法院2014.5.16宣告2012候115决),(4)需要注意是的是,在应用上述(2)、(3)项法理时,公知技术中是否存在否定性教导(大法院2012.10.25宣告2012候2067判决)以及在熟知公开在创造性判断对象的发明的说明书中的技术的前提下,判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地发明该发明(大法院2010.7.22宣告2008候3551判决)。
本寄稿文旨在介绍引用上述典型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中的专利法第29条第2款中规定的“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以及上述(3)中的各种现有技术,综合考虑专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的大法院的判决。
2. 争议事项
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上诉人)主张,专利发明及现有发明1中,技术课题是以钢板脱模台板方式中使用的间隔件解决用于模具方式的嵌件的问题(有损美观、不便施工、模具胶合板无法重复利用、填埋部分脱离等),现有发明2是用于模具方式的间隔件,因此,现有发明1和现有发明2在具体技术领域存在差异,并且其组成也存在很多差异,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仅在组合现有发明1和2时存在技术困难,而且即使将现有发明1和现有发明2结合,也不能容易地得出专利发明。对此,专利审判院在主张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对于现有发明1和2不具有创造性的专利申请无效审判中,作出了支持请求的裁定,原判也作出了驳回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请求的裁决。
3. 大法院的判断
大法院认为判断专利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存在创造性的原审不存在对法理的误解或由于违反大法院的先例而对判决产生影响的错误,并且支持了原审。
I. 现有发明1、2及专利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判断
现有发明1、2的间隔件和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的间隔件都是通过预制板施工法以形成混凝土的工业领域中使用的技术,由于具有通过放置在钢筋(构架梁)和模具(台板)之间的技术构成确保混凝土的覆盖厚度的作用效果,因此现有发明1、2与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II. 引用多份对比文献的创造性判断(关于原审判示的不同点1至4)
①(原审判示的不同点1)考虑到申请专利发明时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在申请专利发明的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性地应用模具方式中使用的间隔件或者脱模台板方式中使用的间隔件,因此不能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发明2(模具方式中使用的间隔件)应用于脱模台板方式中使用的间隔件在技术上是困难的。
②(原审判示的不同点2、3)在申请专利发明时,包括嵌入功能的间隔件已是模具方式中使用的间隔件领域中广泛使用的公知惯用技术,并且现有发明1中公开了:将通过具备内螺纹而执行嵌入功能的合成树脂材料的间隔件主体以嵌入式注塑成型结合到间隔件头部的构造,因此,不能认为在技术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将现有发明2应用到脱模台板方式中使用的间隔件,将现有发明1中公开的内螺纹和嵌入式注射成型和合成树脂材料构成结合到现有发明2是存在困难的。另外,没有根据认为,为了将现有发明1的上述构成要素结合到现有发明2,必须在现有发明2的基体中使用相当数量的材料,并且不能断定将现有发明1的上述构成要素引入到现有发明2中会导致丧失现有发明2的技术意义,也很难认为有负面教导。
③(原审判示的不同点4)现有发明2的支撑要素弯曲部的基本主体与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间隔件头部加强件分别加强与其间隔件主体的结合强度来防止分离的构成要素,并且现有技术2的支撑要素弯曲部和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间隔件头部加强件的目的和功能相同,因此,将现有发明2的支撑要素的弯曲部形状改变为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间隔件头部加强件的形状可以被认为是在通常的创造范围内的简单的设计改变。
4. 启示
大法院判决认为:(1)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与现有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2)不能判断将现有发明1的构成要素引入到现有发明2中导致丧失现有发明2的技术意义,并且指出了难以视为存在相关的否定性教导,从而判示了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被现有发明1和2的结合而被否定。
然而,现有发明1的钢板脱模台板中使用的间隔件是为了解决现有发明2的模具方式中使用的间隔件的嵌入问题,因此很难认为上述两种方法的间隔件的使用目的、技术课题和解决课题的原理是一样的,因为根据每种方法具有不同的结构特点,鉴于很难视为可以互换代替使用,并综合考虑上述间隔件的目的、技术构成和作用效果,(大法院2003.4.25.宣告2002候987判决)现有发明1和2的组合发明与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是否相同,以及对于将现有发明1的上述构成要素引入到现有发明2中是否不丧失现有发明2的技术意义或是否存在否定性教导进行过充分的审理存在疑问。
另外,关于现有发明2的支撑要素的弯曲部形状是否可以容易地设计变更为头部加强件的形状,被告的主张是否属于事后之明也存在疑问。
因此,将来在类似的无效诉讼中,辩理士需要针对上述存疑的部分做出更具体、更详细的回应。
奢侈品改造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
[专利法院2024.10.28.宣告2023那11283判决]
律师/辨理士 李政远
专利法院作出了通过修改奢侈品制作的“改造产品”侵害了商标权的判决。“改造”是指通过将正在使用的衣服等产品修改为全新设计来制造新的产品,也称为“升级再造”。但对于普通消费者之间频繁发生的改造行为被判定为商标侵权的行为,业内存在较大争议。在本期简报中将探讨涉案判决的意义及其将来对商标纠纷产生的影响。
1. 基本事实关系
改造商A自2017起一直通过以下的方式进行营业:若消费者委托产品的改造,将各个产品分解后制成新产品,并重新返还给委托人。据此,2022年2月,Louis Vuitton Malletier公司以对其公司的产品改良行为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改造商A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 一审判决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2023. 10. 12. 宣告 2022加合513476 判决)
对于Louis Vuitton Malletier公司的请求,一审法院裁定改造商A侵害了Louis Vuitton Malletier公司的商标权。首先,法院认为改造的产品也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品。换言之,根据《商标法》,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展示商标的行为,此时,“商品”是指其本身具有交换价值并且可以成为独立的商业交易目的物的物品。
同时,改造后的产品面料上反复展示了众所周知的Louis Vuitton商标,这些技术在业内也是常用的,考虑到商标非常显眼,而且相当多的改造产品与原告的产品非常相似,改造后的产品在市场商流通时,存在使第三方混淆来源的可能性,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害行为。
3. 涉案判决的判断及依据
二审法院(专利法院)也与一审法院一样,裁定改造商A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害行为。在此基础上引用了:①为了符合商标法中所谓的商品,不必大量生产,在存在连续性・重复可能性时,即使仅生产一个也属于商品;②改造后的产品中新使用了改造前不存在的带有原告标识的多个部件;③综合改造的过程和本案中改造前后产品的差异等,可以认为被告生产了个数、尺寸、容量、外形、形式、功能等方面与改造前的产品明显不同的新产品;④对于本案中的改造产品,事实上不可能恢复到之前的状态,而在简单的修理或装饰的情况下,则可以将其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⑤将产品改造为使一般需求者混淆为原告的产品是创造本案改造经营需求的关键因素;⑥一般需求者很难知道这些改造产品的来源于被告,而不是原告。
4. 启示(提出决定商标权侵犯与否的具体标准)
专利法院通过详细地说明知识产权中普遍适用的权利用尽原则不能适用于本案的原因,并提出了在相似行业中提前预防发生商标权侵害的具体标准。将其概括整理如下:①产品的加工程度不得达到制造新产品的水平,②改造的产品具有能够与商标权人的其他产品便于区别的程度差异,③改造商必须向委托人告知或协定禁止转售等。
相关行业需检查自身的经营方式是否遵守专利法院提出的标准,如果加工程度较高,则需要积极告知再加工的事实,并通过禁止转售协议等来防止消费者混淆来源。
5. 结论
随着个人之间的线上交易变得活跃,以前难以预想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对此,以购买产品并加工后转售的方式营业引发知识产权侵害争议的案件也在增加。
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涉案判决似乎是一项阻碍新商业方式的规定,但专利法院详细列举出了改造商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害的理由,并根据这些标准,认定本案中的改造商A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害的专利法院的判决被评价为充分的反映商标权的本质功能和保护其的法律宗旨的合理结论。
韩国的LG,绿色低碳专利申请位居全球第一
全世界绿色低碳技术专利申请量不断增加,对过去八年绿色低碳专利申请量的分析的结果显示韩国的LG位居全球第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至2023年全世界公开的绿色低碳专利申请量约为1,275,866件,年均增长4.7%。其中,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约为193,184件,较上年增长13.0%,呈现了飞速增长趋势。在对2016年至2023年全世界的绿色低碳专利申请人排名分析中,韩国的LG击败了日本的丰田,以压倒性优势位居第一(38,534件)。
韩国知识产权研究员院报告称,在全世界都在寻求完成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同时,韩国专利厅(KIPO)最近放宽了对碳减排有贡献的绿色技术专利的优先审查要求等来对克服气候危机作出积极的应对。
来源: 专利新闻 (2024-09-23)
实现大中小企业共赢的“商标共存同意制度”
韩国专利厅宣布,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去年5月起开始实施的“商标共存同意制度”正在成功建立。
在实施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类似的商标也可以注册的“商标共存同意制度”(2024.5.1)后六个月期间(2024.5.1~11.6),显示出共收到了600余件。
IMDT(株)通过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大企业的“共存同意”成功注册商标的此次案例以国内初创企业通过与大型外资企业的“共存同意”注册了商标权,显示了“共存同意制度”成功落实,并且可以认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共赢的示例意义重大。
来源:韩国知识产权厅报道资料 (2024-11-15)
韩国专利申请量相对GDP和人口排名世界第一
研究发现,2023年韩国住户申请的专利数量相比与韩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和人口,居世界首位。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近发布的报告,韩国记录了每千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有7,309件住户专利申请,位居世界第一。第二位是中国(4,875件),第三位是日本(3,974件),这一指标表明韩国相对于经济规模的创新和技术集中度较高。
全世界专利申请量比上一年增长2.7%,共计突破了约335万件。尤其,韩国增加了15,628件,对全世界专利增长率做出了巨大贡献。
WIPO公布的这一指标意味着韩国已跨越“专利强国”,取得了“技术超级差距先导国”的位置,表明韩国处于全球知识产权竞争的中心。
来源: 专利新闻(2024-11-28)
C&S 消息
聘请辨理士
专利法人C&S聘请新的辩理士,进一步强化的各个领域的业务能力。今后,我们将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为提供专业服务作出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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